民法典对于人体临床试验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对于人体临床试验的规定有哪些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的规定,为了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必须依法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
2、在进行临床试验之前,必须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的目的、用途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需要获得他们的书面同意。
3、进行临床试验的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以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临床试验参与须知
1、在参与临床试验之前,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应充分了解试验的目的、用途、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受试者有权决定是否参与试验,并有权随时退出试验。
2、受试者应配合科研人员的工作,按照试验要求完成相应的检查和治疗。
3、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应密切关注自身的身体状况和反应,如有任何不适或疑虑,应及时向科研人员反映。
4、科研人员应根据受试者的身体状况和反应,及时调整试验方案或中止试验,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5、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应妥善保管好与试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和依据。
6、在试验结束后,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应配合科研人员进行后续的随访和调查工作,为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总之,参与临床试验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充分了解试验的相关信息和要求,并遵守相应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同时,科研人员也应尊重受试者的权益和尊严,确保试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