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他们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确保所有财产得到妥善管理和处分。这包括但不限于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将相关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清册、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移交给破产管理人。
3、若破产人不移交或不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保护管理破产财产
1、在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是保护和管理这些财产,以防止意外或人为损失。
2、他们需要详细登记和造册破产财产,掌握财产的种类、性质、原值、现值及保存地点等信息。
3、还需核对债权债务,了解营业状况,破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未收回的债权,并要求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
4、在保护破产财产方面,破产管理人需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5、若因疏忽管理或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财产损失,破产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实施必要民事活动
1、尽管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仍保留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占有、支配和处分权。因此,破产管理人有权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实施必要的民事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聘任清算工作人员;
(2)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等。
2、破产管理人还需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他们需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相关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并提出分配方案。
3、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破产管理人应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兼用两种方式。
4、若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在整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