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答复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答复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答复期限通常为10日。

  1、当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后;

  2、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这些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行政复议机关选择

  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如果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如果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特别情形规定解读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特别情形,有以下规定需要注意:

  1、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应直接向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向被授权的组织本身申请。

  2、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申请人对此不服,他应向这些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某个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对此不服,他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