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可否撤回
一、债权申报可否撤回
在实践中,一般允许债权人撤回申报,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申报债权的材料
1、债权申报主体:
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1)如果是法人,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
(2)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书中应包含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信息。
3、债权证据材料:这部分材料主要用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如合同、送货单、入库单、支付凭证、还款承诺书、有效催款文书等。
4、计息清单:如果涉及到利息的计算,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三、债权申报的条件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