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与转换
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与转换
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两者的产生目的不同。
(1)物权请求权旨在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当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请求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
(2)而侵权请求权则是在权利人受到侵害、灭失、毁损时,其利益受到损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无法恢复的情况下,通过行使侵权请求权获得赔偿,以价值担保代替现状保护担保,使物权人获得适当的赔偿。
2、从权利的独立性来看。
(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附从性权利,依赖于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而侵权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受侵害权利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地转让。
3、在构成要件上,妨害与损害的区别也是两者不同的根源。
(1)物权请求权是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而产生。
(2)而侵权请求权则是在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发生,目的是为了填补损害,使权利人得到赔偿。
二者之间不可以进行转换。
二、物权和侵权责任的并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同时维护自己的利益,行使物权请求权和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可以并行不悖。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物权保护和侵权责任可以单独适用或根据具体情况合并适用。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充分理解并运用这两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