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
一、保险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二、转让通知义务的影响
1、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一通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2、如果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这是因为,保险人无法及时了解到保险标的的变化情况,从而无法评估风险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务必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避免可能的免责风险。
三、《保险法》相关规定
1、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如果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