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起诉期限怎么样确定
一、房屋拆迁起诉期限怎么样确定
房屋拆迁起诉期限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房屋拆迁发生之日起算。被拆迁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房屋拆迁打官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屋拆迁纠纷起诉的条件
小编提醒您,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三、房屋拆迁纠纷起诉的费用谁承担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行政赔偿案件,不论诉讼标的多少,一律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