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
一、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
在我国,共同共有份额的确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308条,共同共有被视为不分份额的共有形式。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对于共同共有的理解,使得按份共有成为了共有的常态。
2、进一步观察《民法典》第298条和第299条,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共同共有人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通常使用“共同”这一表述,进一步强调了共同共有的不可分割性。
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共同共有在原则上是不存在份额的。
二、存在份额的争议问题
尽管法律上规定共同共有原则上不存在份额,但在实际操作和理论探讨中,这一观点并非没有争议。
1、对于合伙财产的性质,学界存在按份共有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如果否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那么合伙财产的性质就无法确定。
2、如果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也会给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带来困扰,因为他们可能无法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这无疑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论证
尽管法律上规定共同共有原则上不存在份额,但从多个角度来看,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
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共同共有源于总有,而总有中的所有权是存在份额的,只是不能请求分割。
2、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来看,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和法国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
3、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时就已经确立了份额,例如合伙股份和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4、这些份额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不明显,但在共有关系结束时,其作用就会体现出来。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