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见证人有哪些要求
一、刑事诉讼见证人有哪些要求
1、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2、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要注意,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小编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刑事诉讼见证人的作用
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见证人的权利实际上也能起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可以促使公安机关规范执法,维护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2、笔录核验:见证人有阅读笔录的权利,当认为笔录内容与自己的所见所闻一致时,有权拒绝签字。在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见证人除了应该仔细观察侦查人员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之外,还应认真阅读笔录,核对有关情况。
3、违法行为检举:见证人对办案人员进行的这些特定的诉讼活动有监督的权利,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督是见证人参与这些特定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侦查人员在这些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拘私舞弊、隐匿证据,或者藏赃吞赃,或者强迫见证人在不实的笔录上签字时,见证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4、出庭作证:必要时,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需要见证人向起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说明侦查人员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的情况时,见证人有可能出庭作证。
三、刑事诉讼见证人见证需要签名吗
刑事诉讼见证人需要签名。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勘验或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时,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