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监察法与监察法的区别

  一、行政监察法与监察法的区别

  行政监察法与监察法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属于专门行政监督。

  (1)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2)这种监督具有专业性、精细分工的特点,能够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的需求。

  2、而监察法是一个更为全面、宽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行政监察的内容,还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监察,如立法监察、司法监察等。

  二、行政监察的独特性

  行政监察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其专门性和精细分工上。

  1、行政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的监督和检查。

  2、行政监察的独特性还体现在其精细分工上。行政监察机关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行政监察对象范围

  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监察对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