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如何处理

  一、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如何处理

  当同一债权同时存在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时,处理方式如下:

  1、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当按照该约定来实现债权。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此时,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即当物的担保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时,保证人才需承担剩余的担保责任。

  (1)如果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并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当允许债权人选择实现其中一种担保。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债权人选择哪种方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将免除保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已经放弃了物的担保,保证人无需再对物的担保部分承担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人保物保区别与联系

  人保和物保在担保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人保是通过保证人来承担担保责任,而物保则是通过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

  具体来说,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担保方式上,人保是通过保证合同来实现的,而物保则是通过物的抵押、质押等方式来实现的。

  2、在担保范围上,人保的担保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物保的担保范围则主要限于物的价值范围内。

  3、在担保责任上,人保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而物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物的价值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尽管人保和物保在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和担保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但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

  1、人保和物保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担保方式,具有相同的目的。

  2、在实际操作中,人保和物保往往可以同时存在,共同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

  3、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等条款,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三、授权范围与法律责任

  在涉及人保和物保的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授权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1、如果保证人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企业法人都有过错的话,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话,那么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各方应当明确保证人的授权范围,并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担保。

  2、企业法人也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其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发生。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授权范围问题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