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时,会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以下情形通常会被仲裁机构视为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即申请人没有合法权利或地位来提起仲裁申请。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例如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或者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即争议事项不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内。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即争议应当提交给其他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处理。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即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仲裁申请。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例如申请书格式不正确、缺少必要证据等。

  这些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仲裁机构在审查案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二、常设与临时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分为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两种类型。

  1、常设仲裁机构是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它们具有固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仲裁事务。

  这些机构通常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为仲裁程序提供各种便利和支持。常见的常设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

  2、临时仲裁机构则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通常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

  这种仲裁方式更加灵活和便捷,适用于一些简单或特定类型的争议。

  3、除了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外,还有一些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附设在特定行业内,专门处理特定类型的争议。

  这些机构通常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满足行业内的仲裁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