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期限和诉讼时效区别在哪
一、汇票追索权期限和诉讼时效区别在哪
汇票追索权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汇票追索权期限是指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者被出票人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因此,持票人应当注意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小编提醒您,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3、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三、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是怎样的
1、拒绝事由的通知
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汇票上的追索权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情况告知其前手的人。应为通知的人称为通知义务人,接受通知的人称为被通知人。
2、确定追索对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各票据债务人均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持票人为实际追索时,仍需确定明确被追索对象,偿还追索金额。基于追索权的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顺序任意选择一债务人或数人为追索对象,并在未实现追索权前,变更追索对象,进行新的追索。
3、被追索人清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后,被追索人应当偿还包括票面金额、利息、必要费用等在内的追索金额。
4、追索人受偿
追索权人依法取得追索对象支付的相应的追索金额后,应将有关票据、证明和收据交还被追索人,汇票追索权行使程序即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