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行政行为么
一、拆迁是行政行为么
拆迁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它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1、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在拆迁过程中,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而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
3、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2)狭义的行政行为则专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
4、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附款有规定时,则从规定之时起生效。
5、行政行为还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这些效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二、拆迁合同违约责任
在房屋拆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计算与承担是处理违约行为的关键环节。
1、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违约责任中,通常要求违约方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这对双方当事人关系重大。
三、处理拆迁违约途径
当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1)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并通知对方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履行担保。若对方不能提供担保,可视为明示毁约,此时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需掌握确切的违约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
(1)对于明示毁约,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意思表示。
(2)对于默示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不履行则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