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证明恶意串通
一、哪些证据证明恶意串通
在证明双方恶意串通的过程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以及恶意串通双方之间的信息来往记录等。
当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违法行为,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这样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的法律依据
恶意串通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意味着当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的特征解析
恶意串通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1、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出于故意。
在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中,当事人都是故意的,其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的故意也足以构成恶意串通,即使当事人本身没有故意。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压低标价,或者在买卖中抬高货物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由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处理上不是由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综上所述,恶意串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涉及此类行为的合同,法律将予以无效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