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2、对于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