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鉴定应由谁来委托

  一、司法鉴定应由谁来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方主要有两种。

  1、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当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常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

  这种委托机制确保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鉴定不受理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有若干情形是不予受理的。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事项超出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以及鉴定要求超出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等。

  对于不予受理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明确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三、司法鉴定期限与费用

  1、司法鉴定的期限一般从受理之日起计算。

  2、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3、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如需进一步延长鉴定时限,需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4、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5、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关于司法鉴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鉴定标的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费用会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一定比例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