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执行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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