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有哪些类型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有哪些类型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5、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6、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二、行政诉讼判决需要公开审理吗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一般是应当都进行公开审理的,但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除外。《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三、行政诉讼判决期限是多久内
行政诉讼判决期限是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诉讼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