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承包是什么时候开始

  一、土地承包是什么时候开始

  土地承包制在中国始于1983年前后,一直持续到1997年。

  这一制度的实施,采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针对的是农村的土地,特别是那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在承包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承包地也不得进行买卖。

  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找到。

  二、土地承包的原则和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4、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7、承包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8、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三、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

  土地承包权本身并不属于遗产,因此一般不能继承。

  这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有两种特殊情况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