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主体是谁?

  (一)、诉讼费包括的范围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民事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民事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1)、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2)、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三)、减交诉讼费的条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诉讼费交纳时间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