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

  (一)职权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

  第18条第1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制措施

  1、传唤、拘传

  2、刑事拘留

  3、逮捕

  4、取保候审

  5、监视居住

  6、期限

  (四)侦查

  1、立案

  2、侦查

  (1)一般规定

  第113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第114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搜查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5)技术侦查措施

  (6)通缉

  (7)侦查终结

  (8)移送起诉

  (五)撤销案件

  (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