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有哪些

  一、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有哪些

  (一)商品房经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

  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商品房只有经过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所以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二)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除了能够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外,还反映了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绿化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基本上就达到了能够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也可以比较安心的入住了。

  所以,从购房人的角度考虑,若能约定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的话,则更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种交房条件,已成为房地产业内通行的选择。另外,开发商交房时,还应当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所交房达不到规定条件怎么办?

  交房不符合条件,业主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二)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三)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入住,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面有裂缝或小面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在一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