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怎么办理收养手续

  一、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二)收养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怎么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