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停止吗

  一、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停止吗

  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三、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后多久解冻

  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后,应该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收到通知书后,立即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