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公司都是些什么人?

  一、拆迁公司都是些什么人?

  1、拆迁公司的人员包括中级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等。

  拆迁公司的人员并不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被委托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二、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会被征收吗?

  1、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会被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可以土地、房屋一并走,地随房走。集体土地的征收的程序就不一样,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房屋征收的土地它并不是征收房屋,房屋视为房随地走,农村的房子是房随地走,房屋是土地上的一个附属设施、附属物或者叫地上附属物,实际上叫房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收的是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机关是省级以上行政主体批准征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之后,由市县级行政部门进行组织实施。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仲裁、起诉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2、不同房屋性质的不同处理方式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

  (1)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2)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3)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