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是结果犯吗?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是结果犯吗?
1、组织考试作弊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情节严重?
1、组织考试作弊获得违法收入3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对作弊器材的认定:
(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2)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出售的答案不正确的试题,影响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吗?
1、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出售的答案不正确的试题,不影响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2、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