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渎职罪在刑法第几条
一、公职人员渎职罪在刑法第几条?
《刑法》第397条至419条,均是对渎职罪各类具体罪名的法律规定。渎职相关的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徇私枉法罪。
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6、枉法仲裁罪。
7、私放在押人员罪。
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7、环境监管失职罪。
18、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19、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1、放纵走私罪。
22、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2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5、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8、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9、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渎职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渎职罪开庭后审判人员需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渎职罪开庭后定罪证据需证明哪些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