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一、强奸罪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只有以下的案件才属于自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区别包括使用的手段不同、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使用的手段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人采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不能采用上述方式。

  2、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同

  强奸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被害人应当为自愿。

  3、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人;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身份限制。

  4、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对象为女性,没有年龄限制;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对象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三、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的区别包括侵害的客体不同、侵害的对象不同、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等。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

  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3、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

  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