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则》《法院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需要停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当然,在法庭审理阶段,如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侦查或检察机关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或在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提出保证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要求交纳保证金并提出保证人。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做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