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并审理的情形

  合并审理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和126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