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1、股东的单一性。

  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单个股东所有,资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数决等原则面对一人公司的出现,都遭遇到了尴尬。

  3、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如果按照传统公司法观点考量,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越来越来越彰显出其极强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责任的承担。

  一人公司同合伙、独资企业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其责任的界定上,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承担的分别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正是有限责任廓清了投资者风险和投资的界限,使其对投资者而言有着超强的吸引力。

  4、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传统的公司组织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体系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明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在各国公司立法里,股份有限公司里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分别执掌意思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及监督权,借助上述三权力机关分立所产生的制衡,从而达到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经营者可能滥用公司权力的问题。

  众所周知,只有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有机配合,才能达到较好的治理环境和治理状态,三方面配置方式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权力的大小、差异、行使方式的不同,也会影响治理状态。然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切完全被改变了。一人公司的内部机构基本上都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等资本多数决原则,都因一人股东独掌数权而失去意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