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种,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或居住而形成的关系。实践中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多、范围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甚至朋友、同学都可以形成同居关系,但这种情况不很常见,同时和处理一男一女同居关系的方式没有区别。我在此着重说明的是一男一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狭义的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特征。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产生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处的“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同婚姻案件相同,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4种情况的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要强调的是遗嘱或赠与确定一方受领的,要存留证据。
要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一个要素就是双方的同居时间,只有确定了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对于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双方不存在同居期间争议的,当然没有可以讨论的,但双方对时间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要有明确的证据链予以证明才可以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在此,可以证明同居期间的证据有:
1、子女出生日期;
2、对外的各种协议书(例如股权转让);
3、邻居的证人证言;
4、本人的谈话录音等等。
在其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