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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灯光也成为了评判大众生活质量中的一种,光线的强弱、采光面积很大的影响了一个人的生活,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是怎样的吧。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在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建设部公布的《条文说明》里,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序号20列出:沈阳市南北走向楼房间距应该为南楼高度的1.7至1.87倍。

  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受害人可以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通则》规定:“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规定:“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