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镇江新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镇江新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应当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来进行一定的补偿,车库动迁补偿主要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车库动迁补偿标准要看当地的规定,管理补偿20%-50%,有产权全额补偿,参照住宅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中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是什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遵循哪些原则?

  1、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房屋拆迁时不是拆迁方想怎样补偿就怎么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若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保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需予以补贴。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比例一般是不低于1:1的。

  2、双方决定评估机构原则

  房屋拆迁的时候,按照规定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而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拆迁方决定的,而是需要遵循双方决定评估机构的原则。这样能避免故意压低或提高房屋评估价格,让拆迁信息能更加透明化、合理化。

  3、先行补偿后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签订合同后,如果拆迁方迟迟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征收。按照政策规定,需遵循先行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若拆迁的时候,拆迁方违反了这一原则,被拆迁方可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