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由此可见,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或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积极主动退赃的,并且是退回了全部赃款的,这样的做法对量刑是很有利的。
二、诈骗罪重处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行为人被认定为诈骗罪,根据诈骗的数额和犯罪情节处以不同的刑罚,一般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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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很大的,诈骗罪属于利用欺骗的手段对当事人的经济财产进行侵犯,而绑架罪一般则是通过暴力的手段要求当事人的亲属支付一定的资金,两者在实际犯罪事实上的手段和方法都是完全不同的。
1、诈骗罪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正常活动。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2、绑架罪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犯诈骗罪的,此时是比较常见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同时,也实施了绑架的行为的,或者是在绑架过程中进行了故意伤害的,此时都是需要进行合并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