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什么?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15天,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逾期不交行政罚款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有争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标清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和期限,若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时间内也没有交罚款,是有可能会产生滞纳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