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解除关系是什么

  一、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解除关系是什么?

  补充协议是必须有主合同的存在下才会存在,如果主合同解除,补充协议会随之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主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主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四、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在主合同都已经解除了的情况下,当然也没有必要单独去履行补充协议了,就像是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房子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补充协议书当中的这些条款就没有履行的必要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