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一、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债务人对债务提供担保
(一)债权人这所以会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是因为:
1、若债务人没有担保资产,则债权人的借债风险很高。
2、若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则债权人只能等债务人慢慢还。
担保在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二)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