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使留置权的程序及相关内容

  留置权是什么呢?留置权其实就是当你去借贷,要用东西进行抵押相应价值的东西,如果你无法偿还借贷的财务时,对方就拥有这所谓的留置权。那行使留置权的程序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本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些资料进行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使留置权的程序

  1、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参照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由于债务人此时与留置权人之间对债务本身并无异议,故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解决。

  与此类似的,合同法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法定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须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拍卖。

  2、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留置权制度,债权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就标的物成立留置权。《物权法》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担保法解释》第112条确定了紧急留置权制度。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刘只能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相关事项

  1、主债权已经到期。具体到我公司业务类型,主债权范围以监管费、物流服务费为主。同时还可有其他债权,因为企业之间留置法律网开一面。(物权法第231条但书规定)A23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1)不存在提前约定放弃留置权的情形。这即我方为何在大量的金融物流合同中争取留置权。(2)留置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可以比债务金额略多,但不能是过于超高,则不太可取。

  2、合法手段留置相应的货物,该货物必须是已经合法占有的货物。如我方实际控制的质押物、抵押物(关于抵押物,因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应视为在我方控制之下)。留置权人仍应妥善保管该批货物,保管不善将承担赔偿责任。

  3、以行为表示留置的效果,同时向债务方发函,表明留置权的事实。该函一定要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收件人应写成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如不明确知悉其姓名,则直接写上“法定代表人”五字;或者是其授权委托代表。同时,还可以辅之以发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必须使该事实令其明知。

  4、在最短时间内与债务人就债务偿还时间问题争取达成协议,尽快偿还。时间越短越有利于我方,可在协议前向其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表明该态度,以证明债权方已经争取过协议的方式,作为后期合同争议解决中的一项证据。实在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单方给其发送履行债务最迟通知,为其留出2个月以上(可以是65天)的履行期间。(公函格式参见附件二)

  5、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则直接行使留置权。即,与其协议折价处理,或直接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予以拍卖、变卖。该款项超出债务的部分,由债权人偿还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其继续补足。(公函格式参见附件三)6。处理上述事实时,坚持留置权优先的原则。即,同一动产要已经设立的抵押权、质权,但我方享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