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络寻衅滋事,并非规范的罪名,而是指寻衅滋事罪在网络领域的表现形式,换言之,仅仅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方面,是社会现实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那么,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将有新的认定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方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形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规定了网络上的寻衅滋事犯罪与其他犯罪牵连或者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界定了信息网络的概念:“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二、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定及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罪名。条文原文是: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