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以并用两种强制措施吗,强制措施可以撤销吗

  一、可以并用两种强制措施吗

  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两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可以适用这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不可以同时适用二种以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适用某种强制措施不当的,则可由司法机关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强制措施可以撤销吗

  被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撤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自然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两种强制措施,具体的规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