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财产保全是否适用于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程序

  一、财产保全是否适用于行政诉讼

  财产保全适用于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财产保全程序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

  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

  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

  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

  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

  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

  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财产保全适用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适用行政诉讼,具体的规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