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城市房屋拆迁款有什么执行标准

  一、城市房屋拆迁款有什么执行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2、作价补偿。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原则有哪些?

  1、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2、等价交换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均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3、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方在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拆迁方依法先执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无安身之处,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四、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范围有哪些?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等信息;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其他条款以及双方有另需补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