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肇事逃逸后车逃逸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前车肇事逃逸后车逃逸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前车肇事逃逸后车逃逸的处理方式是将会按照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进行民事赔偿,构成交通肇事罪还需要加重进行处罚,毕竟存在逃逸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弃车逃逸”是指驾驶员的逃逸,而保险车辆本身并未逃逸,驾驶员弃车逃逸的原因是复杂的;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仅包括驾驶员,也包括车辆的本身,该逃逸目的多数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因此,原告方的“弃车逃逸”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范围。
二、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能够免除保险赔偿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是不能够免除保险赔偿义务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种说明义务系法定义务,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其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约定予以限制或者免除。诉讼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本案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印制的格式投保单,不能以此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双方保险关系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对保险人均不生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所有的人员都必须要保持冷静的态度,而不能够慌张,也不能够存在着肇事逃逸的这种现象,刑事方面的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存在的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会加重进行量刑处罚。同时存在着民事方面的赔偿,也是需要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