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举证责任由谁进行?
一、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举证责任由谁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一条款是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明确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称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按照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证明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来开展举证活动的话,那么检察院的工作就是逐一对犯罪构成四要件逐一进行证明,使得所形成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正当防卫这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安排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评价,也就相当于免除了检方对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至少说要求检方对其承担正当责任无据可循。
二、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对于故意伤害行为中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必须基于真实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认定,所以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司法处理程序来进行认定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