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不同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因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了法律适用错误的,还需要重新对相关案件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