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判决案件是否适用民法典?
一、未判决案件是否适用民法典?
未判决案件适用《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二、《民法典》的溯及力有哪些内容?
1、《民法典》以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在世界大部分范围内达成共识的法的时间效力基本原则,我国亦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民法典》亦不例外。《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在确定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亦强调有除外情形,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通常称之为“有利溯及”规则。“有利溯及”规则的安排并不罕见。
2、新规填补空白时,可以溯及适用。
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
3、空白溯及的除外情形。
新法规定填补旧法漏洞不能绝对化。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时,仍然应当适用旧法的相关规定。
旧法原则新法具体时,民法典虽不可直接溯及适用,但可作为说理依据。
旧法原则、新法具体的情形,不同于前述提及的新旧不一的情形,因为新旧法律本质上是统一的。理论上讲,对于本质统一的新旧法,无论适用哪个,适用结果是一致的,因此,《民法典》不溯及适用,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但案件裁判效果不仅取决于适用的法律,还有赖于裁判说理,而裁判说理常常又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因此,在旧法原则、新法具体的情形下,将新法中更为具体的规定作为对原则性规定的拓展在裁判说理部分阐述,既不与溯及力原则产生矛盾,又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编纂《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修改完善、新增新规。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民法典》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形并不少,因此,有必要专门规定。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指导了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民法典》1日起生效,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典》生效前的案件可以依照案件受理时的生效法律来进行处理,对于未判决的案件,依然可以适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