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