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要约失效的情况a.要约的撤回。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民法典中对于承诺和要约内容的相关影响,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表明承诺不可以影响到要约的内容的,其他的情况下该承诺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要约的内容中也需要将承诺的内容考虑进去。